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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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2:35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