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有没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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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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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14:41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得出,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指定为确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只有对指定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确定监护人是两个案由,应当分别立案处理。因此,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不能同时指定监护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编写的《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2年11月出版)里关于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用的判决书中,含有“指定XXX为XXX的监护人”的内容,《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所有的文书样式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文书样式与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相同,应具有同等级别的效力,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能同时指定监护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14:40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14:46
没有此职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14:41
1987年我国民法通已经赋予居委会有指定监护人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