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5: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02:04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国家宏观**的演变,房屋中介服务市场迅速发展。同时,经过中介服务的房屋交易产生了大量纠纷。那么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有哪些法律问题?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有哪些法律问题?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陈燕华律师解答:
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如下:
1、看房确认书的性质认定问题。
2、跳单行为的认定及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
3、居间报酬请求权问题。
4、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问题。
5、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对于居间合同的效力的影响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陈燕华律师解析:
明确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是否追加第二方进入诉讼,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在房屋买卖双方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是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此时无须追加房地产中介机构进入诉讼。但如果是买卖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因涉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合同权利义务,则应当追加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第三人进入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在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屋的买方或卖方发生代理合同纠纷或居间合同纠纷时,因原则上不涉及买卖另一方的权利义务,故此类案件,一般不应追加买卖另一方进入诉讼。
第三,房屋买方签订居间合同但未实际购买房屋,而由他人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诉请居间费用,此时,应当追加实际购房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承担。
陈燕华律师,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该律师长期往返上海、江苏等地办案,经验丰富。办理多起重大影响案件,如台角村故意杀人、鲁迅肖像权纠纷、凯宫专利侵权等案。多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