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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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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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0:13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网友咨询:
关于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定作人基于特殊需求订立承揽合同,如果情势变更等原因使承揽工作变得对定作人已经没有意义、没有必要,却仍要定作人忍受承揽人继续完成工作的结果,那么显然是不合理的。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已经不再需要原定工作成果,则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所以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但是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就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0:15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网友咨询:
关于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定作人基于特殊需求订立承揽合同,如果情势变更等原因使承揽工作变得对定作人已经没有意义、没有必要,却仍要定作人忍受承揽人继续完成工作的结果,那么显然是不合理的。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已经不再需要原定工作成果,则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所以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但是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就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