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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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21:37
货币资金损失在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第十八条,这种损失主要指的是企业在财务清查中发现的现金短缺以及金融机构存款的相应损失。
对于现金短缺的认定,企业需扣除责任人已赔偿的金额后,依据具体证据进行。首先,现金保管人员需提供详细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基准日之前的记录,以证明短缺的存在(第十九条(一))。其次,保管人员的短缺说明及其相关的核准文件也是确认损失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二))。如果短缺由管理责任造成,还需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情况说明(第十九条(三))。若涉及刑事犯罪,需提供司法部门的涉案材料作为证据(第十九条(四))。
对于企业清查出的金融机构已付款项而企业未付款项,根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和存款余额调节表,企业需详细调查每一笔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区分各方责任(第二十条)。对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按照本规则中的坏账损失认定标准进行处理,以确定其实际的损失金额。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指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