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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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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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1:11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具体如下:
1、适用主体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释适用于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
不得减刑假释有哪些情形
1、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2、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