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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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8 17:35
根据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对库区移民提供持续支持。
首先,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设立专项基金,即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湖北和重庆政府,以及接收外迁移民的地区人民政府管理,用于移民的后期生活和安置(第四十五条)。
三峡电站运营后,部分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用于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对于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享有免税政策,而三峡工程相关区域的征地占用耕地则有特殊税率,用于移民安置(第四十七条)。
三峡电站的电力需求优先满足库区,以支持当地发展(第四十八条)。
对于有水电资源的受淹县区,国家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给予专门扶持(第四十九条)。
生态农业方面,库区符合条件的县区被列为试点,优先获得资金支持和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第五十条)。
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中,三峡库区的县、区享有优先权(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鼓励名优企业投资库区,并在教育、文化等多领域提供支援,促进移民社区的全面发展(第五十二条)。
库区建设项目优先考虑移民就业,而专门为移民设立的用地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第五十三条)。
总的来说,国家通过各种扶持措施,确保三峡库区移民的长远福祉(第五十四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制定的涉及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的安置、管理和扶持的管理条例。该条例2001年2月15日于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