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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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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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8:04
南宁市为了规范燃气管理,制定了一部详细的规定条例。该条例旨在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保障用户和经营者的权益,推动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条例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以及相关工程的各个环节。
条例要求所有从事燃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的管理实施,县人民政府也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各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和公安消防机构需协助监督。
政府需将燃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确保安全。燃气发展规划需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新建、改建工程需符合规划并按程序办理手续。燃气设施与其他地下管线需保持安全距离,新建建筑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稳定的燃气来源、符合标准的设施和设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等。设立瓶装供气网点有严格的规定,包括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合格的计量器具等。经营企业需申请相关许可证件,并确保安全操作。
用户与燃气企业的供气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需确保燃气质量和计量符合标准,遵守安全规程。在供气过程中,企业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停气、降压作业,燃气价格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用户需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和迁移需按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险情需立即报警。
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罚款或警告。最后,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对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