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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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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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21:59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六章明确了对于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1. 拒绝或提供虚假统计信息,转移、隐匿或销毁相关资料,将由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纠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
2. 对于企业事业组织,违反统计规定的行为将被警告,并可能面临罚款,个体工商户则可能面临警告和罚款不超过一定限额。
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若出现不配合执法检查、导致统计数据失实,或对抵制违法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将被通报批评,并可能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检查机关,如果存在瞒报、纵容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泄露案情或商业秘密等行为,检查人员将面临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同时,泄露个人隐私的,除行政处分外,还将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