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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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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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1:19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案例中,如果工程是商品房,且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前已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开发商未能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时,就可能出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冲突。
当房屋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消费者已合法拥有所有权,这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该房屋已不再适用。但在开发商未交付房屋或虽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房屋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仍然存在,但其标的物涉及该房屋。
然而,如果允许承包商行使这项权利,实质上等于让消费者的资金来偿还开发商的债务,这相当于开发商将债务转嫁给消费者,违背了法律对于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中明确指出,消费者在支付了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项后,承包商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与购房者权益相冲突,即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房款项后,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应对抗买受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1:20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案例中,如果工程是商品房,且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前已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开发商未能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时,就可能出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冲突。
当房屋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消费者已合法拥有所有权,这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该房屋已不再适用。但在开发商未交付房屋或虽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房屋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仍然存在,但其标的物涉及该房屋。
然而,如果允许承包商行使这项权利,实质上等于让消费者的资金来偿还开发商的债务,这相当于开发商将债务转嫁给消费者,违背了法律对于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中明确指出,消费者在支付了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项后,承包商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与购房者权益相冲突,即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房款项后,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应对抗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