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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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3:22
我国于2003年9月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安全。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首先对M1类车辆(9座以下载客车辆)实施召回,随后逐步扩大到其他车辆。规定要求汽车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经营者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负有召回义务,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必要时还应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审议并通过了该规定,确保了各部门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的协调。规定明确,汽车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进行召回。召回程序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前者由制造商自行发现并报告,后者针对故意隐瞒或处理不当的制造商。
经营者需要遵守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如制造商需在发现缺陷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车主有权向相关机构报告缺陷产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调查。规定还详细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期限、判断原则和召回程序的执行步骤,以及制造商对召回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记录等。
违反规定的制造商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重新召回的处罚。同时,对于涉及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该规定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的有效管理和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3:22
我国于2003年9月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安全。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首先对M1类车辆(9座以下载客车辆)实施召回,随后逐步扩大到其他车辆。规定要求汽车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经营者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负有召回义务,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必要时还应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审议并通过了该规定,确保了各部门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的协调。规定明确,汽车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进行召回。召回程序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前者由制造商自行发现并报告,后者针对故意隐瞒或处理不当的制造商。
经营者需要遵守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如制造商需在发现缺陷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车主有权向相关机构报告缺陷产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调查。规定还详细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期限、判断原则和召回程序的执行步骤,以及制造商对召回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记录等。
违反规定的制造商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重新召回的处罚。同时,对于涉及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该规定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的有效管理和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3:22
我国于2003年9月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安全。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首先对M1类车辆(9座以下载客车辆)实施召回,随后逐步扩大到其他车辆。规定要求汽车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经营者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负有召回义务,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必要时还应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审议并通过了该规定,确保了各部门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的协调。规定明确,汽车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进行召回。召回程序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前者由制造商自行发现并报告,后者针对故意隐瞒或处理不当的制造商。
经营者需要遵守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如制造商需在发现缺陷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车主有权向相关机构报告缺陷产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调查。规定还详细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期限、判断原则和召回程序的执行步骤,以及制造商对召回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记录等。
违反规定的制造商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重新召回的处罚。同时,对于涉及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该规定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的有效管理和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3:23
我国于2003年9月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安全。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首先对M1类车辆(9座以下载客车辆)实施召回,随后逐步扩大到其他车辆。规定要求汽车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经营者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负有召回义务,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必要时还应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审议并通过了该规定,确保了各部门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的协调。规定明确,汽车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进行召回。召回程序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前者由制造商自行发现并报告,后者针对故意隐瞒或处理不当的制造商。
经营者需要遵守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如制造商需在发现缺陷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车主有权向相关机构报告缺陷产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调查。规定还详细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期限、判断原则和召回程序的执行步骤,以及制造商对召回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记录等。
违反规定的制造商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重新召回的处罚。同时,对于涉及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该规定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的有效管理和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