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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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1:40
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可能主动要求重审的,重审跟再审不一样,重审是当事人提出上诉之后,*认为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才会发回重审,但是调解书不存在上诉,如果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只能申请再审。一、生效调解书*要求重审的规定是怎样的?
生效调解书不存在重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二、再审和重审的区别有哪些?
重审:指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是指人民*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上级人民*发回重审。再审是*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人民*向上级人民*提起抗诉而再审。
三、*调解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方式比较多,如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调解等,但是除*调解以外,其他方式的调解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其所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作为人民*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审判组织扮演着较审判模式中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从而使调解带有浓厚的诉讼性质。同时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等同的效力。
2、*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调解的权威性双方当事人对该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同,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民*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便会使*调解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同时,*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3、*调解是人民*结案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审判模式”和“调解模式”是人民*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基本形式。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其提起再审的理由也受到严格*。
调解书从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就不存在发回重审,即便是再审,一般也需要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再审申请,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一般人民*不会主动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的程序是法定的,任何诉讼程序都不会轻易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