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双方当面调解环节需要带齐所有的证据资料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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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50
这个不一定,根据案情判断,最好带齐有关证据材料。通常而言,调解是各方互相让步的结果,是否带齐证据资料不是主要的问题,如果是在调解过程中需要看证据材料的,才可能需要带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50
调解也是一个过程,也需要带齐资料,但是并不一定说这些资料都拿出来用,如果能口头商量成也就行了,有时候也不必非拿出一些证据来,有时候拿出一推证据来效果反而不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51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六、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