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系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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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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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12:42
1、危险等级
建筑施工危险等级的划分与危险等级系数,是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性认识及计算参数的定量选择。《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规定,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将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级。其中危险等级Ⅰ级的,事故后果为很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10;危险等级Ⅱ级的,事故后果为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05;危险等级Ⅲ级的,事故后果为不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00。
一般来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对应于Ⅰ级危险等级的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对应于Ⅱ级危险等级的要求,其他工种工程对应于Ⅲ级危险等级的要求。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所处环境,根据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并应综合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
综合安全技术一般从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两方面考虑,其中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有:辨识和消除危险源、*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等,如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安全防护管理、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安全措施的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检查等;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有:隔离、个体防护、避难与救援等,如安全防护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