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办案期间吃野味不付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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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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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5 20:53
葛某某系上海市闵行区一家野味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台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对此夏某以及警方都表示,夏某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目前葛某某已提出上诉。
民警进行“刑事侦查”就能吃野味不付钱?
本案中,抛开夏某的民警身份来说,去餐厅吃野味、喝茅台只是一种民事行为,他和饭店老板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餐饮服务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只要老板提供了服务,夏某吃饭了,就应当支付合理对价。所以,不管夏某是不是进行刑事侦查,这都不是他不支付餐费的理由。
在诉讼程序中,刑事侦查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其次,民警以个人身份到餐饮店就餐,餐饮店提供了服务,二者之间是典型的餐饮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餐厅老板起诉民警支付餐费是合理合法的,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理应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以警方所称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为由驳回起诉显然依据不足,目前该案已经上诉,期待二审作出公正的裁判。
民警就餐是刑事侦查行为吗?
民警就餐并不是刑事侦查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也就是说,民警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是没问题的,但是,侦查行为可以是调查、讯问、勘查等等,而就餐,真正的上桌吃饭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要是吃饭也算依法侦查,那往后侦查嫖赌的等违法犯罪行为难不成要亲自体验才行?所以,真要收集证据的话,完全可以到后厨或者端上桌就表明身份,将菜品带回去检验,而不是吃完喝完还不给钱。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对于葛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犯罪地在闵行区,一般应由闵行区的公安机关管辖,杨浦区的民警跨区来“侦查”,应该是没有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