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3 18:27
在生活中,经常出现内退人员入职新单位工作的情形。那么,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受伤,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受伤,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沈君律师解答:
2018 年第3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这样说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内退职工的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新用人单位也应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转移手续,并续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实现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新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律义务,使得作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当由新公司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律义务。
沈君律师解析:
与内退人员有关的法律规定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说,即便是内退职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也是其法定的权利。实际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赔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是工伤待遇的法定项目之一,是对因工致伤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就业权利的一种补偿。
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内退职工再就业后发生工伤后就不应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规定。
沈君,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及房地产纠纷诉讼,公司法律事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2:28
在生活中,经常出现内退人员入职新单位工作的情形。那么,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受伤,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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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受伤,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沈君律师解答:
2018 年第3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这样说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内退职工的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新用人单位也应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转移手续,并续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实现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新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律义务,使得作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当由新公司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律义务。
沈君律师解析:
与内退人员有关的法律规定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说,即便是内退职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也是其法定的权利。实际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赔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是工伤待遇的法定项目之一,是对因工致伤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就业权利的一种补偿。
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内退职工再就业后发生工伤后就不应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规定。
沈君,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及房地产纠纷诉讼,公司法律事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2:27
在生活中,经常出现内退人员入职新单位工作的情形。那么,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受伤,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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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受伤,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沈君律师解答:
2018 年第3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这样说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内退职工的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新用人单位也应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转移手续,并续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实现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新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律义务,使得作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当由新公司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律义务。
沈君律师解析:
与内退人员有关的法律规定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说,即便是内退职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也是其法定的权利。实际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赔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是工伤待遇的法定项目之一,是对因工致伤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就业权利的一种补偿。
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内退职工再就业后发生工伤后就不应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规定。
沈君,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及房地产纠纷诉讼,公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