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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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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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15:25
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是股东退出的一种方式,关系到股东、公司、债权人各方的利益。
网友咨询: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律师补充: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在坚持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基于特定事由与公司签订退股协议,公司收回股权后,可以重新向其他股东转让,使其他股东增加出资,公司维持原有资本;公司也可以收购股权后,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人民*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