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关于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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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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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11:36
法律知识普及: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单位。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果期间以月计算,则不论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论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和期间计算】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四、期间的种类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诉讼期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例如立案的期间、上诉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单位,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