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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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6:46
该事故经成都市*交警第三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和B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起诉,要求两被告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驾驶员和车上人员共同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该如何赔偿?原告认为,既然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标的是车辆而非人,该车上人员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只要侵权,那么保险公司都应按照车上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应该只承担车主(也即本车驾驶员)A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车上人员B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律师观点:首先,保险公司参与到本次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基于与被保险人的合同关系。对于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部分后,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其次,商业险条款中也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此处并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对于车上人员侵权造成的相关赔偿负有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车主(即驾驶员)与乘客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即其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外两人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均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内就需要看两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来分担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照车主与乘客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也仅对此部分有赔偿责任。最后,即便*基于保护伤者利益的考量,判决由车主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即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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