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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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4:24
单位辞职了社保就会停保,一般在员工离职之后单位就会到社保局办理减员的手续,对于员工的社保就会自动的停保;如果找到下一个单位,那么也是可以按规定继续的缴纳,只要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享受退休的待遇。一、在单位辞职了社保怎么办?
已经离职的员工,原单位就不会继续为自己交社保了,原公司会去社保局办理减员的手续,这样操作的话自己的社保就自动封停了。如果自己需要将社保转移至外地的新单位,则只需将原交费地的社保局开具的缴纳凭证带到新单位,就可以了。如果转移到本地的新单位,只需要将社保号告知新公司,单位就可以为自己办理社保续交手续,不知道自己的社保号凭身份证到社保部门查询即可。但是自己离职以后没有单位,自己却还想缴纳社保的,可以去社保部门自行办理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单位补缴社保时效*是怎么样的?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保是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单位进行购买的,同样如果在单位辞职了那么员工本人的社保会停保,对于员工本人就只能自己或者是在找到下一个新的单位进行购买,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只要在退休之前缴满十五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