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3条不明白,请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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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2:50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2:55
意思就是,提起的诉讼标的不同,就可以了。
我是这么理解的。
如他是以违约提起的,我后来是以侵权提起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2:50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我是这么理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2:56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2:51
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是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