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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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9:01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建立和常设使馆的设立需通过协议达成共识。对于派遣的外交代表,接受国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即使拒绝也无需给出理由,但通常在派遣前会通过外交途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征询对方意见,如提供被任命者的简历。接受国需在短时间内回复,主要需征询馆长(大使、公使或代办)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的任命意见,其他使馆人员的任命则无需同意。
当获得接受国的同意,外交代表将携带国书赴任,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的正式文书,大使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亲笔签名,外交部长副署,代办的则由外交部长签署。通常,外交代表需亲自递交给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并交换颂词和答词。虽然过去递交国书仪式繁复,现在已简化,递交国书后外交代表才被视为正式开始执行任务。外交代表的职务级别按递交国书的先后顺序排列,如有职务变动或国体变化,可能需要再次递交国书。
对于参与国际会议、谈判和条约签订的外交代表,他们需要持有全权证书,这是由国家元首签署的证明其身份并授权执行特定任务的文件。目前,除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其他官员出席此类活动通常需要携带全权证书。在现代,国际会议通常会要求保留使用过的全权证书供存档,而不是仅进行检验。
外交人员( diplomatic personnel) 一国派往他国办理外交事务的人员。一般指使馆、即常驻外交使团中有外交官级位的人员;也指特别使团、即负有特别使命的临时性外交使团中具有外交官地位的人员。 外交代表狭义仅指担任常驻外交使节的使馆馆长。广义包括一切具有外交代表性质的正式外交人员,除使馆馆长外,还有参赞,秘书,武官,专员,以及特别使团的特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