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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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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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5 06:54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包括权属有争议的、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教育和医疗设施、文物保护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已列入拆迁范围的以及被依法查封或限制的房地产。其他不得抵押的房地产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强调,房地产抵押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三十日内向市房产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企业抵押期限不应超过其经营期限。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通过协商或由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针对在建工程抵押,抵押合同应包含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工程进度等详细信息,并要求抵押人发布公告。工程监理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企业法人变更、抵押人死亡等情况下的合同变更和处置规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处分抵押房地产,包括债务未清偿、抵押人死亡等,并需通知相关权利人。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详细阐述了抵押权处置的中止条件和新增房屋的处理方式。最后,第二十五条规定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可以典当,但典当行在当期内对当物有特殊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