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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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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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8 16:51
第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及其系统的安全与经济运行。同时,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包括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统计和能效考核等,并明确岗位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选用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根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制造商的文件要求,配备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在办理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需提供能效证明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于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将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含设计能效指标)、能效测试报告、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节能改造技术资料以及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时,应将节能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纳入考核内容。使用单位应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升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经济运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期检验,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锅炉清洗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确保清洗工作的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定期检验高耗能特种设备时,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检查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能效状况。对于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若检查结果异常或设备运行效率难以判断,应由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设备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 若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使用单位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节能改造。整改或改造后仍不满足能效指标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或更换。若到期未进行改造或更换,则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