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时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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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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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55
一、首先看一下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的范围: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微企业*优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纳税申报: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申报时间按原来正常征期申报,销售收入填写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六行、第七行,第十四行、十五行填写本季度免缴的*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55
由于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自8月1日起执行,享受期限只有8月份和9月份。那么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2013年10月按季申报时,2013年7月的销售额按原规定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9月的申报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暂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