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更模式里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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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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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23:14
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示制度
即交易双方得将物权变动内容加以公示 方取得社会承认并有对抗第三人之权利
如一件衣服本身不能说明所有权 唯有穿于身上或置于物中或携于身旁 方可公示社会表示占有 如弃之于路旁 被人拾走 恐怕就只能以*证明了
回到大额财物上 因大额财物本身价值过于巨大 为保障交易安全 须固定往来交易历史 而固定效果采以国家公信力最为便捷直接 这就是登记制度的来源
而国家公信力以不同方式的介入造成了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区别
登记生效直朔本源 即标的物的权利不因当事人达成合意或交付占有而转移 而是因登记作为唯一的转移方式
登记对抗相对则较为宽松 即虽未经登记 但交易物的权利可因当事人的合意发生变动 但产生冲突时 未经登记方不得对抗登记方 从属权不得对抗本权
以上都是废话你可以不看
你的疑虑基于对物权的认识不足 没有意识的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项物权 并且可以发生不同方式的转让
如不动产可以设立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可分属不同的从属人,如权利彼此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这就是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制度的区别之处
如登记生效制度 未经登记不视为所有权人,则从始自终都没有取得过相关的权利,自然也无从谈起如何对抗
而登记对抗制度则不同,虽未登记,亦因合意取得了相关权利,如买了一房,登记过户已经生效。此时跳出某抵押权人,声称以及抵押给自己,要拍卖偿还。如抵押权已登记,则买房人买时已经知晓此风险,自然得承受知。如未登记,买房人买受时不知此风险,为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权利不得对抗其物权,但抵押合同虽已不可能实现,但抵押合同附属之借贷合同不因此失效,仍可向债务人追索,但因此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当然由合同过错方即未登记的债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