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3:1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4:52
人民*对于民事与行政案件的抗诉规则详述如下: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对各级*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以及上级*对下级*的判决、裁定,拥有抗诉权。
第三十二条当*的民事判决、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公正情况,或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问题,*有抗诉义务。
第三十三条如原判决裁定事实证据不足或采信伪证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八)项提出抗诉,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鉴定程序等。
第三十四条对于错误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归属等,或判决超诉讼时效或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抗诉。
第三十五条涉及审判人员回避、程序违规、缺席判决等问题,可能影响判决、裁定正确性时,*按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抗诉。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涉及审判人员不法行为、行政案件的受理、适用法律错误等,*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抗诉。
抗诉程序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书需详细载明案件情况和抗诉理由,送达当事人并上报上级*。
若发现抗诉不当,*有权撤回,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并通知相关方。
第四十三条上级*对于下级*的不当抗诉,有权直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和上报。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确保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扩展资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障人民*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全文共九章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