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济补偿可以高于法律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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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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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2:16
社保经济补偿一般是不可以高于法律标准
一,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为准。
二、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月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等,即实发工资。
三、虽然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只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但全国现都在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是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险在内的,这也符合《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