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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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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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06:52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涉及到一般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犯罪者必须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仍刻意进行伪造或变造行为。
有价证券在这里特指由国家发行的证券,而非股票、企业债券或者金融票据等其他类型的证券。这种罪名是新近设立的,最初的法律规范在1979年的《刑法》中,将这类行为统称为伪造有证券罪,但并未详细区分具体的罪行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标准,特别是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划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可能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法律细化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