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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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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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0:03
1. 普遍接受的看法是,即便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仲裁协议本身依然保持效力。这一立场被称为“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2. 仲裁协议,以其条款的形式存在,应当被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协议。换言之,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可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组成:一个为规定商业利益权利义务的主合同;另一个则为从合同,即以仲裁条款形式存在的协议。
3. 这两种合同不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随之无效”。仲裁条款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应保持独立性。
4. 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不取决于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它不仅不会因主合同争议而失效,反而因其存在而得以执行,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5.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或无效性,应仅基于仲裁条款本身的情况来判断。
6.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已被多个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所采纳。
7. 例如,2005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的提交仲裁的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