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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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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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2:5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跟别人形成事实婚姻的这种做法已经构成了重婚罪,为了避免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司法实践中双方均无配偶的这种事实婚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已经登记结婚了的情况下,就不能有出轨、重婚这种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
一、婚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婚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登记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有些人也深知出轨跟重婚的法律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自认为只要不跟当事人领结婚证就不构成重婚罪。可是,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内形成的这种事实婚姻也已经犯罪了。而且,重婚跟事实婚姻本来就都是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