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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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8:30
在股权对赌中,业绩补偿金并非违约金,而是投资者对标的公司业绩未达预期时的一种现金补偿机制。它旨在调整股东间的股权价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非违约责任的体现。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84号案件中指出,即使业绩补偿金可能具有违约性质,但未在诉讼初期提出调整请求的黎某,其补偿金额不应调整。最高院在2015年2593号民申案件中也确认,业绩补偿条款并非违约产生的,当事人未主张调整,故不应予以调整。因此,业绩补偿金的处理应基于当事人最初的约定,而非违约金的调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