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新契税法与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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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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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明确了契税的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契税的免征和减征情形。
契税法规定,中国境内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单位和个人应为契税纳税人。契税税率根据地方*确定,一般在3%-5%之间,但可以因主体、地区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计税依据包括合同成交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价格差额或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核定。
契税的应纳税额通过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非营利机构、农业用地、婚姻关系变更以及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情况,将予以免征或减征契税。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特定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
如果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或不再满足免征、减征契税条件,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并办理契税完税凭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查验契税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违反本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此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97年7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