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处理、处分文书送达方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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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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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4:31
一、实务案例
甲高校乙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处分规定,甲高校对其进行处分告知。乙近期请假回家,甲高校多次尝试联系学生、家长未成功。甲高校计划通过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资料,此做法是否合法?
二、法律分析
(一)高校处理、处分学生所需送达的文书
1、处理决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虽未对处理与处分进行明确区分,但结合全文,处理工作多指第三十条的退学处理,涉及“处理决定”。
2、处分决定
《规定》在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列举了学校向学生作出处分的情形,并明确需向学生送达“处分决定”。
3、处分告知
《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指出,在处分前,需告知学生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涉及“处分告知”。
(二)相关文书法定送达方式
《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等,应直接送达学生,学生拒签可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邮寄送达;难以联系时,可通过学校网站、媒体公告。但《规定》未具体说明留置、邮寄、公告送达程序,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执行。
(三)实际送达需注意的问题
1、不同送达方式适用条件不同
《规定》要求留置送达适用于拒签;邮寄送达适用于已离校;公告送达适用于难以联系。需注意,《规定》未明确高校处理、处分文书送达程序,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
2、直接送达注意事项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高校送达应有送达回证,受送人在回证上签字,日期为送达日。直接送达为优势,学生在校,应以直接送达为主。
3、邮寄送达注意事项
首先,确认学生送达地址,通过电话、微信证明。参照最高院意见,可制作“送达地址确认书”,请学生签字确认。
其次,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邮寄,避免使用商业快递,依据《邮*》第五十五条。
再次,邮寄后持续关注送达情况,如未收到,联系学生提醒签收,参照最高院意见。
4、留置送达注意事项
留置送达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适用于见面且拒收。但实践中,不建议采用,因为难以满足条件,且过程可能激化矛盾。
5、公告送达注意事项
公告送达在民事诉讼中有*,是最后手段。《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时适用。高校需审慎启动,证明难以联系,可通过联系记录及尝试直接、邮寄送达。
三、高校案例
2024年3月,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公告,对2015级博士生刘某某作出退学处理,因多次无法联系,采用公告送达。南京大学依据《规定》及实施细则,向刘某某公告送达退学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10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南京大学《实施细则》内容与《规定》一致,但未详细规定送达程序。公告期限由60天改为30天,体现了高校在送达方面的困惑。
四、创作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角度分析校园管理案例,提供依法治校参考。
参考资料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及学术论文,已隐去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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