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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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22:10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四章,联邦参议院在联邦的立法、行政以及欧洲联合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邦通过参议员代表参与,其参与程度根据邦的人口规模有所不同:人口超过二百万的邦有四个投票权,以此类推,直到人口超过七百万的邦有六个投票权。每个邦派出与投票权相等的参议员,投票必须集体进行,并由出席的参议员或其代表做出决定。
联邦参议院自行选举议长,任期一年,议长在必要时召集参议院,需得到至少两邦代表或联邦*的请求。决议需要过半数投票权才能通过,参议院有公开和非公开会议的权力。在处理欧洲联合事务时,参议院可设立欧洲议院,其决议视为联邦参议院决议,并受第五十一条相关条款约束。
联邦*总理和阁员有权在参议院辩论并陈述联邦事务处理情况,但需在要求时参加。此外,基本法还规定了联席委员会的设立,由三分之二的联邦议会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院参议员组成,议员不受联邦*指示,其设立和程序由议会议决并需参议院同意。联邦*在国防事务计划上需通知联席委员会,但联邦议会及其委员会的特定权利不受影响。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