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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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3:2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王晓燕自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间,谎称投资理财、工程招投标急需借钱,并以返还利息为诱饵,骗取张某1、唐某等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述钱款大多被王晓燕用于归还欠款、取现、购买房产等。王晓燕于2017年2月2日向*机关投案。
王晓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魏列文律师事务所魏列文律师解答:
王晓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骗取被害人钱款后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晓燕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王晓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晓燕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其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魏列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执业12年以来,从事诉讼和非诉业务。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股权纠纷及法律顾问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