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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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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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0:27
关于检验检测报告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强调,检验检测报告需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检验检测原始记录需保存6年以上。
二、审查要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中报告格式的固定要求,报告内容应包含标题、资质认定标志、机构印章、授权签字人信息、客户信息、检验检测方法、样品描述、接收时间、检验检测时间、签发时间、抽样信息、分包信息等。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2021修正案)》指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必须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四、《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规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独立于利益相关方,保证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进一步细化了结果报告的格式、内容要求,包括标题、资质认定标志、机构信息、客户信息、检验检测方法、样品描述、接收时间、抽样信息、签发人、结果单位、免责声明等。
六、《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对报告结果的表述、格式、意见和解释、抽样结果、修改等方面提供了具体指导,强调了报告应准确、清晰、客观。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规定,检测报告需由相关人员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确保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强调检测机构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确保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合格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九、《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规范了现场试验人员获取、核查、登记检测报告,以及对不合格报告的处理流程。
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要求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强调了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A018:2021)在通用要求基础上,针对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的特殊性,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