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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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5:57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房产抵押的相关内容。
首先,房产抵押指的是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合法拥有或者第三方合法提供的房产,作为清偿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第二十七条)。
然而,并非所有房产都适宜设定抵押。例如,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第二十八条第一点),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的公有房屋(第二十八条第二点),*遗址、古建筑等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第二十八条第三点),已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房产(第二十八条第四点),以及已承诺不进行抵押的房产(第二十八条第五点)均不在抵押范围之内。此外,还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抵押情况。
在进*产抵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携带相关文件如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批准文件,向市或区的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如果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也应在相应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最后,当出现抵押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抵押人死亡无人代偿、继承人或代管人拒绝清偿债务或抵押人解散或破产等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处分抵押的房产(第三十条)。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经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八届*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七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十二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使用和修缮、房屋使用和修缮、罚则、附则9章7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