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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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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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9:59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法》、《选举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与自治区的实际相结合。
第二条中规定,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永久性执行机构,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确保权力的有效行使和责任的明确履行。
第三条强调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在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强化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本地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
第四条提到,常务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鼓励民主参与,同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指出,常务委员会注重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积极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需求,保持与人民代表的沟通,接受他们的监督,以确保决策的人民性。
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常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设立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等支持机构,以确保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七条强调了语言文字的使用,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文件除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外,自治旗还允许使用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体现了自治区的多元文化和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