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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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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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7 20:22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的附则中规定了关于各类企业的定义。城镇企业涵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实体单位,这些企业将按照条例参与社会保险制度。(第四十一条)
个人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个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主要标准,如果难以计算,将采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第四十二条)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则是所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总和,其构成则需遵循国家的明确规定。
缴费年限的规定同样遵循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这是计算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需要参考省和市人民政府的具体政策。(第四十四条)
最后,市政府有权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节,以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第四十五条)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其生效的时间点。(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