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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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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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0:09
南昌市的社会保险条例旨在建立和完善本地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退休、疾病、失业、工伤、职业病和生育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权益。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该条例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种保险类型,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城镇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职人员。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失业保险则扩展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特定团体的职工,工伤保险则覆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及特定人员,生育保险主要针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社会保险的实施遵循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所有适用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管理,其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各项任务,包括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基金,拨付款项以及处理委托事务。
财政、卫生、审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依据其职责协助实施社会保险条例,共同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