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母基金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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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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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03:26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2011年11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简称"2864号文"。这份文件重点关注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和备案管理。
其中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投资者,如为集合资金信托或合伙企业等非自然人机构,需要穿透核查其背后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确认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将所有投资者计入总数,但股权投资母基金例外。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基金的合伙人或股东是非法人机构,需要追溯到实际的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者,且这些投资者需满足单个投资人的最低出资额为1000万元。
根据"非法人机构穿透原则",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需要满足高门槛,但这对于股权投资母基金是个例外。由于大部分私募基金难以满足每个投资者1000万元的出资要求,因此,"2864号文"为股权投资母基金提供了发展契机。许多业内观察者预测,像歌斐资产这样的母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可能因此在中国市场迎来快速增长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