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发现文物工期和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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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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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7:34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的文物发现,从而导致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施工方无权要求赔偿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的润色和解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款,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遭遇不可抗力,则不能免除责任。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
2. 第一百一十八条要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明。
3. 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第二百八十四条指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或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以弥补或减少损失,并需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5.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如果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不准确的资料,或者未按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