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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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2:26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体系以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其核心在于对这些法规的违反和由此带来的后果。在客观方面,该罪行具体体现为:
1.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贷款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审批、超越权限发放贷款等行为。
2. 结果上,违法发放贷款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可能触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安全线。
值得注意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关系人,任何非关系人,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实施此类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较为特殊,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个人,以及这些机构本身,只要他们主观上有故意违法发放贷款的意图,无论是否直接实施,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和贷款管理规定,仍然故意实施,期待并希望这种违法行为带来预期的结果。这种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使得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罪更为明确。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