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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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4:02
为了保障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
在国外获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如持有《外国人就业证》等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境内合法工作的非中国籍人员,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人员的雇主,无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需按规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受境外雇主派遣至境内分支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同样需要由境内工作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就业证件的机构需及时将外国人就业信息通报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者也会定期核查相关情况。
外国人符合条件时,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提前离境,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在申请终止关系时,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享受按月领取待遇的外国人需定期向社保机构提供生存证明,合法入境者则可直接到社保机构证明自身状况。
在社会保险争议中,外国人可以依法寻求调解、仲裁或诉讼,保护其权益。对于未依法履行义务的雇主或工作单位,会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具有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办法将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外国人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行政部门则负责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未按规定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的雇主,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此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生效。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发布。该《暂行办法》共12条,并附有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