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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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9:41
武汉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中,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第六章。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以下是部分违规行为及其处罚措施:
一、损毁或未经批准采伐古树、名木或特殊价值植物,依据《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执行相应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的毁林活动,如开垦、采石等,或者对林地造成损害的行为,将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补种树木,罚款额度为毁坏林木价值的一至五倍。
三、在陡坡种植农作物且逾期不退耕还林的,将面临高额罚款,是所需还林费用的二至三倍。
四、未经批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一至二倍罚款;经营加工非法采伐木材同样如此。
五、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逾期缴纳将每日加收滞纳金。
违法行为如果构成治安管理问题,将由公安部门处理;如触犯刑法,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违规发放证书或批准文件无效,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责任追究,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经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办法》分总,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采伐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