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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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21:25
为了确保上海市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都将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在施工阶段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管控,同时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活动。这是一项重要的质量与安全保障机制。
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对房屋、市政、公路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直接监管。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专业监管,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管理。
行业协会,即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作为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规范,进行专业培训,维护会员权益,并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为了增强监理单位的责任意识,上海市鼓励他们投保监理责任保险,以进一步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经2011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该《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