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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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7:04
宝鸡市为确保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此管理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条例及陕西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办法适用于评选、表彰本市各级劳动模范,包括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评选原则强调尊重劳动、知识、人才和创新,面向基层和一线,鼓励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奖励劳动模范时,注重精神与物质的结合。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市总工会共同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如财政、民政等协同配合。劳动模范需具备爱国、遵纪、高尚品质和突出贡献等基本条件。
评选条件包括在经济、农村发展、科技教育、社会稳定、节能减排等多个领域做出显著贡献。每年评选五一劳动奖章,五年一次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程序包括基层推荐、审核、市委市政府审定表彰。
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有明确标准,国家级、省部级退休者按国家规定享受,市级退休者每月100元。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请廉租房等。退休劳动模范每两年享有健康检查,改制企业需妥善安置劳动模范。
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受到重视,单位应优先提供进修培训。然而,触犯刑法、严重违纪、伪造事迹等行为将取消荣誉称号,相关证书和待遇将被收回。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各级工会建立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该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2017年2月底废止,取代了2003年之前的管理办法。
为做好劳动模范暨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15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3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以宝政发〔2012〕4号印发。《办法》共21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底废止。2003年12月19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宝政发〔2003〕5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