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办学校怎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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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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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1 08:18
1. 若需联系人工客服,请拨打官方服务部的电话号码 0755-2342-3293,此服务热线全天候提供人工服务。
2.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成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完成相应的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流程。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拥有以下权利:依据章程自主管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教育接受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拒绝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障这些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使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能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相关信息;依法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接受监督。
5.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管理*。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定居中国境内的公民,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其任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学校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让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6. 具备法人条件的教育机构,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些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其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教师应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教育事业。
8.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升其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9.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