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8:3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9:04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那么行政诉讼过程中,如何区分被告与第三人?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过程中,如何区分被告与第三人?
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讷建宏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讷建宏律师解析:
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3、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4、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讷建宏,男,一级律师,辽宁省五一奖章获得者,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劳动模范,大连市优秀政协委员,曾任大连市*和大连市政协法律顾问,大连市总工会和大连市农村农业局法律顾问,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法律顾问。